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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23 | 生效日期:2007-08-23 |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经贸(发)局,市属有关企业:
现将省财政厅、外经贸厅、经贸委《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外〔2007〕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财政、外经贸、经贸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分工,对所属企业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其中申报自主出口品牌资金项目的,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申报国内自主品牌资金项目的,联合上报市财政局、经贸委。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市属企业申报自主出口品牌资金项目的,直接向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申报;申报国内自主品牌资金项目的,直接向市财政局、经贸委申报。
三、2007年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15日,以后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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