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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20 生效日期:2007-07-01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

  三、调整办法

  以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比调整与定额调整相结合,省基数与市基数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1.以2006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9.3%的70%为比例,计算调整额。

  2006年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低于2006年全省月人均基本养老金(890元)的市,以890元为基数计算调整额。

  2.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按本项第1点确定的调整额的200%调整。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加发基本养老金。

  1.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基本养老金。

  2.建国前老工人按本项第1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60元的,按60元调整。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2007年7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建国前老工人退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建国前老工人退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建国前老工人退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调整程序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统一调整办法,制定本市具体调整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要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具体调整情况,按附表要求填报,于2007年9月底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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