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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统计数据质量函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22 | 生效日期:2007-08-22 |
各有关市(县)经贸局:
现将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统计数据质量的函》(国茧协办函〔2007〕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的有关整改措施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市(县)经贸局严格按照国茧协办函〔2007〕62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样本企业的市场监测系统数据报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在商务部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系统中的数据报送情况。
二、请各有关市(县)经贸局督促样本企业按照《全国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报表制度》有关规定,按质按量填报相关数据指标,具体要求:
1、蚕茧收购季节(全年相对集中收购的每个工作日),每日应上报鲜茧收购价格和数量;日常每月11日报送本月上旬数据,21日报送本月中旬数据,次月1日报送上月下旬数据;
2、企业当期无销售的应在“简要分析”处标明;
3、所有销售额单位均为“千元”,销售单价均为“元”;所有厂丝生产量、销售量和库存量单位均为“吨”;鲜茧和干茧的收购量、生产量和销售量单位均为“公斤”。
4、商务部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系统:网址:http://jscscyxs.mofcom.gov.cn/espc/jsc/,样本企业可直接在线填报。
三、省茧丝办将把样本企业上报市场监测系统情况列入该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并作为该企业年度《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资格年度复审的重要因素。
四、对于出现“漏报、虚报、迟报或所报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样本企业,省茧丝办将在年终总结时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及时、完整、准确”上报数据的样本企业,将给予该企业和经办人通报表彰。
五、另请以下样本单位尽快按国家茧丝办要求上报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系统数据:
遂溪县金岛蚕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金丝达分公司、始兴县金兴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阳春市丝丽茧丝绸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公司、广东省乳源捷兴丝绸有限公司。
六、请各有关市(县)经贸局重视此次整改工作,并于9月10日前解决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将本市(县)的样本企业信息报送员的最新联系方式整理汇总后,于9月10日前发送电子版至:省经贸委市场建设处(省茧丝办):汤蕾,tanglei@gdet.gov.cn。
附件: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统计数据质量的函》(国茧协办函〔2007〕62号)(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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