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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收取硕士点评估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3]10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24 生效日期:2003-04-01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硕士点评估收费项目的函》(津教委财(2003)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学位中心”)开展的硕士点审批和考试工作,可按照以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一)学科专业点评估费: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费,每个点1000至1200元;申请增设硕士点的评估费,每个点1200至1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学位中心根据学校的规模、类型确定。
  (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评估费:已有学位授权的,每个单位7000至9000元;申请学位授权的,每个单位10000至15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学位中心与申请单位按照学校的规模、类型商定。
  (三)市学位中心组织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向参加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外语水平考试每人100元,学科综合考试每人100元。

  二、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学位中心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三、市学位中心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市学位中心的上述三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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