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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3]10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25 生效日期:2003-04-01
 

市会计专业职称工作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津会职(2003)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办收取的会计证统一考试考务费更名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场2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5元。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不做调整,仍为每证15元。

  三、你办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会计证统一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1997)83号)、《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批复》(津价费(2001)452号)同时废止。接文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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