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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大学亚太服装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3]7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26 | 生效日期:2003-09-01 |
四川大学:
你校《关于申报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川大财(2003)1号)收悉。亚太服装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与香港时驰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并隶属四川大学的二级学院。鉴于该项目采用双语教学,30%的专业课教师来自国外和香港,办学成本较高。在扣除国家办学投入基础上,本着弥补部分新增办学成本的原则,经研究现对四川大学亚太服装学院学生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亚太服装学院服装设计与工程(美术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15000元。
二、上述标准为最高限价,除此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收任何费用。
三、学校应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以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
四、本批复从2003年秋季入学新生起试行二年。试行期内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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