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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劳保就发[2003]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鼓励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优先招用本市劳动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通知》第(六)条所称“都市型工业园区”,原则上是指本市外环线范围以内经区政府认定的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所称“劳动密集型非公企业” 暂定为注册与生产经营在同一地点,企业员工人均占用生产面积(以租赁建筑面积为准)不超过20平方米的非公企业。

  二、进驻都市型工业园区开展生产的劳动密集型非公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每年申请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一次,但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中的一种。

  三、给予享受房租补贴和开业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是在2003年1月份以后新增岗位上招用或利用现有岗位招用本市下述几种人员顶替上岗的企业:
  1、失业人员;
  2、下岗协保人员;
  3、领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后未实现非农就业的人员。
  申请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企业招用上述人员(以下简称失业协保人员)应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特殊劳动关系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四、企业需要申请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应携带下列材料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和《申请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企业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名册》: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都市型工业园区证明件;
  3、企业员工名册和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以及从业人员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劳动合同(含特殊劳动关系合同);
  4、房租协议;
  5、申请享受开业贷款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贷款合同。
  申请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用工检查。

  五、每年度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数额,根据当年度企业实际使用的失业协保人数,按企业当年度人均房租或人均贷款利息为标准予以补贴,但年度人均房租或人均贷款利息高于2000元时按人均2000元予以补贴。

  六、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所需经费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70%,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30%。企业的补贴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对核准同意的申请,由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根据企业与失业协保人员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分别将应承担的相应补贴资金按季度划拨到企业帐户。

  七、进驻都市型工业园区内开展生产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3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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