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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侯马市浍河桥收费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交财字[2003]1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31 | 生效日期:2003-03-31 |
临汾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延长侯马市浍河桥收费还贷期限的请示》(临市交办字(2002)64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浍河桥收费站是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1]14号会议纪要批准设立的,截止2001年共征收车辆通行费1248万元,缴纳税费50万元、政府调控153万元、归还贷款400万元、归还利息60万元。鉴于该桥贷款还没有全部归还,同意自2003年4月1日起延长收费期限至2003年年底,在此期间如提前归还贷款,应立即停止收费。你局应立即精简人员,从严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保证收费资金的70%用于归还贷款。其他仍执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晋交征字(1995)第179号文《关于侯马市浍河桥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批复》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费字(1999)第206号《关于调整侯马浍河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在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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