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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使用说明》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地税规发[2003]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2003-03-27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统一规范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的使用,根据《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六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1%缴纳;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的2%缴纳。" 的规定,现将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填票方法具体说明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即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也有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基层征收单位在计算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时,应按当年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的1%征收。填票时“征费品目”栏填写,“增值税及消费税”:“计费金额”栏填写用数字表示
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总额:“征费标准”栏填写“1%”:“实缴金额”栏填写按照以上栏次计算得出的实际缴纳金额。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仅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但没有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基层征收单位在计算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时,按当年增值税总额的1%征收。填票时,“征费品目”栏填写,“增值税”:“计费金额”栏填写用数字表示的增值税总额:“征费标准”栏填写“1%”:“实缴金额”栏填写按照以上栏次计算得出的实际缴纳金额。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基层征收单位在计算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时,按当年营业税总额的1%征收,填票时,“征费品目”栏填写“营业税”:“计费金额”栏填写用数字表示的营业税总额:“征费标准”栏填写" 1%" :“实缴金额”栏填写按照以上栏次计算得出的实际缴纳金额。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即缴纳增值税也缴纳消费税还缴纳营业税或即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基层征收单位在计算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时,按当年以上三税或两税总额的1%征收。填票时“征费品目”栏填写,“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或“增值税及营业税”:“计费金额”栏填写用数字表示的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总额或增值税及营业税总额;“征收标准”栏填写“1%”:“实缴金额”栏填写按照以上栏次计算得出的实际缴纳金额。
  (五)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各基层征收单位在计算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时,按当年营业税及所得税总额的2%征收。填票时,“征费品目”栏填写,“营业税及所得税”:“计费金额”栏填写用数字表示的营业税及所得税总额:“征费标准”栏填写“2%”:“实缴金额”栏填写按照以上栏次计算得出的实际缴纳金额。
  请依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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