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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同三高速公路汾水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3]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25 | 生效日期:2003-04-01 |
日照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同三高速公路鲁苏交界汾水段3.3公里已于2002年10月20日通车,因同三高速公路山东段尚未全线贯通,同意对过往汾水段的车辆不分车型,暂按每车15元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及正式标准待山东段全线贯通后再另行公布。
上述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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