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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河口至屯沟湾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费[2007]2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17 生效日期:2007-09-01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河屯二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甘交财[2007]21号)收悉。河口至屯沟湾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已经《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河口至屯沟湾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7]39号)立项。河屯公路全长85.691公里,符合“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具备收费条件。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新改建的河口至屯沟湾二级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甘政发[2007]13号)精神,现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河屯二级公路全程设置一个收费站,即河屯路永登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按核定载重吨位采取过站收费。客车按出厂时核定座位,每10个座位折合1吨计收;拖拉机按12马力折合1吨计收。不足1吨按1吨计收,超过1吨吨位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计;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
  通过河屯路永登收费站的车辆(除免费车辆),按以下收费标准交纳车辆通行费:
  1、小车(含各种小卧车、越野车、吉普车、单排微型车)每通过一站收取8元;
  2、大车每通过一站每吨收取6元;
  3、摩托车每通过一站每车收取2元;
  4、拖拉机每通过一站每吨收取2元。
  对于沿线频繁过往河屯收费公路的车辆可按自愿原则按月交纳通行费。月票标准为:汽车每吨每月180元,摩托车每车每月50元,拖拉机每吨每月80元。
  对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包括农用三轮车),在农忙期间过往的,车辆通行费应该继续实行优惠减免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交通厅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即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试行期间,请交通部门做好监测,注意收集有关资料,试行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厅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正式核定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文明执法。接此通知后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时参加物价、财政部门组织的《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甘肃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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