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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代办签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计费字[2003]3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03 | 生效日期:2003-04-03 |
满洲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出国签证代办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的请示》(满工商价字[2003]12号)悉。为方便国内出国人员办理赴俄签证,同时考虑俄方收取中方人员赴俄邀请函服务费的实际,参照毗邻省区开展此项业务的服务费收费水平,经研究,同意满洲里市对外友好服务中心在代办出国人员签证和代办外国人来华签证邀请函时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代办出国签证服务费500元/人?次。
二、代办俄方人员来华签证邀请函服务费:一年多次往返500元/人,半年多次往返350元/人,三个月多次往返200元/人。上述邀请函服务费遇有对方取消或变动,你局应及时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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