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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计费字[2003]3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26 | 生效日期:2003-04-01 |
包头市计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请变更暂住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包计费字[2003]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规定精神,同意你市公安机关在对外来暂住人口发放含有集成电路的暂住证卡(IC卡)时,收取工本费20元/卡。
二、含集成电路的暂住证卡(IC卡)使用有效年限不得低于3年。在有效期内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暂住证的,应按上述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上述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所收资金应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本批复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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