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计费字[2003]4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08 | 生效日期:2003-04-08 |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内公函字[2002]34号)收悉。目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成本增加,现行收费标准偏低,难以维持正常运转。为了确保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并参考其他省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对自治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原300--500元/人次调整为300--600元/人次。
二、自治区安康医院在收费前,需持《收费许可证》到自治区计委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的费用按照隶属关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