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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计费字[2003]4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2003-04-08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内公函字[2002]34号)收悉。目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成本增加,现行收费标准偏低,难以维持正常运转。为了确保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并参考其他省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对自治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原300--500元/人次调整为300--600元/人次。

  二、自治区安康医院在收费前,需持《收费许可证》到自治区计委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的费用按照隶属关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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