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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发改[2007]14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16 生效日期:2007-08-01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装财发字[2007]56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和公安部《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境传[2007]457号)规定,现将你局向申请来华签证的美国公民收取的美国公民签证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收费编码171010012)标准调整为不论次数、统一按每人100美元收取,港币、人民币收费标准分别按每人780元、每人760元执行。


  二、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


  三、此项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按国别对等签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2405号)规定的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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