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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综[2007]180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14 生效日期:2007-08-14
 

北京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立项的函》(京人函[2007]7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18号),同意你局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收取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43),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场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等支出。

  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87号)规定的标准,需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部分,由你局直接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余部分需要上缴市级国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上缴时列入北京市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第12项“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02目‘考试考务费’(科目编码为 103041202),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三、你局人事考试中心须持此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费。

  四、“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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