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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民救发[2007]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23 生效日期:2007-07-01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由每人每年25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80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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