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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消防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3]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30 | 生效日期:2003-03-30 |
省消防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培训的规定以及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消防安全培训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64号)的有关要求,现对我省消防培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单位(含有固定门点的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其它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参加培训的人员,每人收费标准80元。
2、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经营人员;消防专项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维修、保养人员,每人收费标准120元。
3、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值班、操作人员;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岗位(除运输)从业人员,每人收费标准160元。
上述收费标准包括理论培训费、实习费、考试费以及合格证工本费。教材费按出版社标定价格收取。
二、收费范围按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消防安全培训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6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消防安全培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培训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试行到2003年12月31日,2004年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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