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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3]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30 | 生效日期:2003-04-01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交通厅:
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证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市制定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基础上,统一制定了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省内所有国、省、县、乡级公路,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三、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四、任何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行为,都要按本收费标准规定缴纳赔(补)偿费。逾期交费按日加收3‰滞纳金。
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执行本收费标准前,有关路政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标准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根据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各市制定的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说明(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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