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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岭市利用电子监控设备纠正交通违章成本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3]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30 | 生效日期:2003-03-01 |
铁岭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收取机动车辆交通违章电子监控工本费的请示》(铁市价字[2002]116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利用电子监控设备纠正交通违章工本费的复函》(辽财综字[2002]24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铁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利用电子监控设备纠正交通违章收取工本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机动车辆每辆每次闯红灯收取纠正交通违章工本费15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包括电子监控设备的折旧、维修、材料消耗、人工、电费以及公告等全部费用(不包括罚款),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四、利用电子监控设备纠正交通违章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铁岭市交警支队在收费前,应分别到市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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