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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3]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02 生效日期:2003-04-01
 

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你站《关于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辽农机鉴字[2002]21号)收悉。为适应我省农机质量检验工作的需要,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站对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20马力以下)的质量检验实行分项收费。现将分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见附表。农用四轮运输车分项检验收费标准参照农用三轮车分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日常检验工作中的委托性检验。根据委托人提出的委托检验要求,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分项检验并收费。

  三、本收费标准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收费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手续,并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收入的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农用三轮运输车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略)
附件2:拖拉机(20马力以下)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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