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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国税纳[2010]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10-25 | 生效日期:2010-10-25 |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市注税管理中心: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提取、使用、核算职业风险基金的相关内容,强调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结余最低额度,限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用途。为做好《公告》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公告》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指导各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做好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年检工作重点检查项目之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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