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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辽阳市利用电子监控设备纠正交通违章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3]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08 | 生效日期:2003-04-10 |
辽阳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城市公共汽车票价的请示》(辽市价发[2003]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你市2、10、13、20、22、23、28路等七条线路的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车,增加了运营车辆,缩短了乘客侯车时间,具备了无人售票票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市上述七条线路公交车票价为每人次1.00元。其中,10路公交车因运营线路延伸至郊区,途经公路收费站,运营成本较高。为此,从站前站至崔家站和崔家站至小屯站路段票价为每人次1.00元;跨越崔家站(经崔家收费站)六站以上(含六站)票价为每人次2.00元,六站以内票价为每人次1.00元。
你市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高公交运输服务质量,争取广大乘客的理解和支持。公交公司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在规定的价格外加收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3年4月10日起执行。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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