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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206国道寻乌北段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计收费字[2003]2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04 生效日期:2003-04-04
 

赣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国道寻乌北段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及年限的函”(赣市府字(2003)13号)收悉I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2]20号文精神,本着确保贷款公路还本付息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经赣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测定,现将你市206国道寻乌北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通行206国道寻乌北段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和军车、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军队的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省交通厅核准认可的其他免征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的车辆,不分省内外车辆,每车次10元;
  2、2吨以上的车辆,不分省内外车辆,每吨次5元;
  3、摩托车(含轻骑、简易农用车)每车次3元;
  4、公路通行车辆超过20吨以上(不含20吨)部分,每增加一吨每车次加收1元。

  三、收费年限
  206国道寻乌北段收费年限20年,自2003年4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止,如遇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提前结束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已执行制度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通行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收费单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待收费站竣工并经省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收费。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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