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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镇江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服[2003]1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07 | 生效日期:2003-04-07 |
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镇江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镇价房[2002]398号、镇财建[2002]46号)悉,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模划分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以及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和苏价涉字(1992)182号、苏财综(92)14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按大城市标准收取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5元,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免收。
此复。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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