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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门(楼)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函[2003]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07 | 生效日期:2003-04-20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提请核定国际楼门牌工本费的函》(苏公厅[2003]16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有关门(楼)牌规格尺有所变化,同意在门(楼)牌收费中增加国标门(楼)牌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1、街牌(1200mm×300mm):铝板镀反光膜150元,铝板110元。
2、巷牌(450mm×150mm):铝板镀反光膜30元,铝板20元。
3、楼牌(900mm×500mm):铝板镀反光膜180元,铝板140元。
4、大门牌(600mm×400mm):铝板镀反光膜100元,铝板70元。
5、小门牌(150mm×90mm):铝板镀反光膜20元,铝板12元。
二、鉴于国标门(楼)牌规格尺寸为推荐性条款,门(楼)牌规格尺寸是否采用国标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凡采用原省标准的,其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收费标准执行。
三、门(楼)牌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费时出示收费许可证。
四、上述复函自2003年4月20日起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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