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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部门2003年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湘财库[2003]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02 | 生效日期:2003-04-02 |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做好财政部门2002年国债兑付决算及2003年国债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到期或支付利息国债品种及条 件2003年由财政部门办理兑付手续的到期或支付利息的国债有:
1.1998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到期年利率为7.86%,从2月20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
2.1999年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二期)国债,期限5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为3.5%,从10月15日开始陆续支付第四年利息。
3.2000年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国债,期限5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3.5%,从8月8日开始陆续支付第三年利息。
2003年各类到期及支付利息国债,利息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兑付到期日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
二、办理2002年国债兑付决算
1.各市州财政部门2002年国债兑付决算数详见附表,请各市州根据下发的决算数转帐。
2.2002年兑付的特种定向债券,请各地在4月15日前上缴省财政厅。
三、加强国债兑付工作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后,由财政部门发行,尚未办理还本付息手续的国债兑付工作继续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债兑付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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