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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3]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08 | 生效日期:2003-04-08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减轻旧机动车辆在交易环节的费用负担,确保旧机动车交易行为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02]9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工商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为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各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黑财综字(1999)131号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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