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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律师注册费和律师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豫计收费[2003]477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3-04-04 | 生效日期:2003-04-04 |
省司法厅,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要求,现对省司法厅收取的律师注册费和律师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律师注册费 专职 兼职 助理
省会城市(不含市辖县) 1500 800 600
其他省辖市(不含市辖县) 1200 600 400
县(含县级市) 1000 500 200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每人每年收取100元公告费。
(二)律师机构注册登记费标准
省会城市(不含市辖县) 2000
其他省辖市(不含市辖县) 1500
县(含县级市) 800
二、律师注册费和律师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7号)要求,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
三、律师注册费和律师机构注册登记费主要用于律师管理以及律师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四、司法行政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五、本批复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9]167号和豫财预外字[1999]35号文件同时作废。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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