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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犬类登记注册费和年检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财综[2003]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31 生效日期:2003-03-31
 

邯郸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收取犬类登记注册费和年检费的请示》(邯财综[200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同意你市在办理养犬许可登记和年检时向养犬人收取犬类登记注册费和年检费。

  二、犬类登记注册费和年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和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三、以上收费按行政性收费管理,其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主要用于养犬管理工作和市容设施建设。

  四、有关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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