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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计价管[2003]3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26 | 生效日期:2003-03-26 |
省交通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省交通厅《关于申请核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函》(琼交函[2002]557号)收悉。根据交通部令第7号《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综[2002]1305号)等规定,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经研究,现对我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资格考试等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交通管理部门对海南省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不包括三轮或四轮摩托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20元,其中理论考试每人每次20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每次100元,已包括场地费和报名审核、各种试卷、各种表格、准考证等费用,不得再向收费对象收取其它费用。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第二次补考不收费。
二、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8元(含表格、登记卡、档案袋、电脑打印等),丢失补发按每证8元收取。《从业资格证书》年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资格考试等费和《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财政性资金,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核拨,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收费标准试行一年(2003年3月26日-2004年3月26日止),在此期间,如国家有统一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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