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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表彰表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统字[2003]12号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2003-04-07 生效日期:2003-04-07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其他有关单位:
  从2000年至2002年,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了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经过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和共同努力,此次清理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一是系统了解、掌握了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基本情况,有效遏制了违规调查,消除了部分重复调查,使调查项目相互矛盾冲突的状况有所改善;二是初步实现了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使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程序得以贯彻实施,初步形成依法管理的局面;三是推进了政府统计活动的公竣透明和社会监督;四是发挥了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的作用和积极性,为其今后更好地履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创造了条件;五是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统计局与各部门的联系,推动了部门统计改革。
  为了鼓励先进,发扬成绩,国家统计局决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8个单位予以表彰,对最高人民法院等46个单位提出表扬。希望各部门在认真总结此次清理工作经验的弧上,积极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的法规制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统计弧建设,整合统计调查资源,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并进一步强化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职能,更好地发挥其在部门统计工作中的协调和管理作用。

附: 清理工作受表彰单位名单(略)

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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