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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0]9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21 | 生效日期:2000-03-01 |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231号),现就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包括工本费和手续费,两项合计每户收费90元。变更项目换发证书、因丢失(损毁)补发证书收费30元。
二、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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