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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2007]267号、宁财综[2007]625号、宁教财[2007]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28 | 生效日期:2007-08-28 |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省定收费项目,杜绝擅自立项。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其中代办费范围包括教材(含磁带)、簿本、讲义、体检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仅限门票、交通、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毕业班补课费(从高二年级开始)。取消信息技术教育费收费项目。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费。
1、学费:继续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即:省重点高中(四星级、三星级)每生每学期850元;市重点高中(二星级)每生每学期650元;一般高中(二星级以下)500元。
2、择校费:高中择校费每生最高不超过3万元。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老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不得以收取赞助费、借读费等名义超标准收取择校费。
3、代办费:代办费要坚持必要性原则。其中用于支付教材(含磁带)、簿本、讲义、体检费的部分,按每生每学期320元收取。讲义费支出标准为高一年级不超过30元,高二、高三年级不超过50元。鉴于学生中考和高考均须参加升学体检,因此高中阶段原则上安排一次体检,体检费支出标准为每生7元。用于支付校服费、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的部分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4、服务性收费:
(1)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00元。住宿条件好的,按《南京市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住宿费等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伙食费按实收取。
(3)毕业班补课费:高中毕业班(从高二年级开始)可以利用星期六半天补课,每周最多不超过五课时,补课费每生每课时1.2元。
三、加强收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1、认真落实代办费结算清单制度。学校代办项目必须符合规定范围,代办取得的让利部分,应全部充抵代办费支出,多退少补,学期结束前与学生结算,并发放代办费结算清单。
2、坚持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按《转发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宁价费[2002]267号、宁财综[2002]712号、宁教财[2002]12号)要求进行收费公示。
3、学校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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