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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卫办发[2007]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30 生效日期:2007-08-30
 

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合法、有效地使用卫生事业经费,结合我厅目前财务管理工作现状,对2004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重新修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4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合法、有效地使用卫生事业经费,充分发挥卫生经费的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厅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

  (一)通过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账户核算的经费。包括卫生厅机关的财政预算经费,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业务专项经费,上级补助的卫生专项经费等。

  (二)自治区卫生厅与财政厅、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卫生专项经费。包括国家投入和自治区财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安排的专项经费、项目经费。

  (三)卫生厅直属单位,依法取得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费。

  (四)卫生厅机关各处室依法取得的收入。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一)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卫生厅系统各类经费的预算、核拨、核算、决算和协调工作,配备财务管理人员三名。

  (二)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要主动配合规划财务处管好、用好卫生经费。每个处室确定一名兼职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编制本处室年度卫生专项经费预算和办理经费下达及报账手续,登记核算本处室经费。


  三、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各业务处室负责人要积极参与财务管理工作,积极协调自治区财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我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多方面争取卫生经费投入。深入调查研究,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使用卫生经费,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对卫生项目经费,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卫生专项经费,不得超预算安排使用各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三)坚持依法管理原则。各处室、厅直各单位都应根据卫生政策与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报年度卫生经费预算,在专项经费的申报、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阶段,要充分体现依法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使用各项经费,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四)坚持统一管理原则。所有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和上级有关部门补助的卫生事业经费,统一由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管理。安排使用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由规划财务处审核执行。


  四、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

  (一)按照自治区预算体制改革要求,部门预算实行“零基预算”,每年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年度工作目标申报项目和经费。

  (二)专项资金的立项必须符合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认真论证,合理排序,确保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专项资金的立项要注意资源整合,提高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四)申请项目要有政策依据和充分的理由,数据测算有据,工作目标明确,项目内容具体,坚持实事求是和量力而行。


  五、年度预算执行

  (一)预算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所确定的项目、支出内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分解项目支出。严格做到没有预算不开支、超出预算不报销。

  (二)专项资金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再调整。若遇国家政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调整预算时,有关业务处要提出书面预算调整意见,经厅党组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三)凡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规定金额以上的支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四)实行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进度挂钩。自项目预算正式批复起12个月,预算执行进度不足50%的项目,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再安排该项目预算;截止12月底,预算执行不足当年项目预算批复总额80%的(不含追加预算),将视情况核减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数量和项目预算。

  (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批复后,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要把预算执行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1.建立预算执行预先申报制度。各处室、单位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提前一个月报送项目预算支出计划,以保证经费预算的及时审批和执行。

  2.建立及时支付制度。对预算执行中材料完整、符合规定的预算支付申请,财务部门原则上应在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预算执行处室和单位要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3.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财务部门至少每季度通报一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财务部门可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说明会、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加快预算执行。

  4.建立项目预算调剂制度。对项目执行期超过两个预算年度仍未完成预算执行所形成的结余,由规划财务处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统一调剂。


  六、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一)专项经费

  根据自治区财政预算要求,由各业务处室提出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规划财务处汇总,经厅党组研究审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准。

  经自治区财政核准的年度经费预算,待自治区财政下达预算指标后,各处室必须在本年度6月底前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由分管副厅长、厅长审签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执行。

  下拨厅直单位或盟市的专项经费,由处室提出计划,由分管副厅长、厅长审批后,规划财务处审核执行。

  各处室年度专项经费要当年使用,除项目经费外不得结转下年,其余结转经费由厅党组统一调剂使用。

  (二)日常费用

  各处室在规划财务处直接报销的费用,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规划财务处会计审核、处长审签,分管厅长审批后报销。

  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或开会报销旅差费,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附有关的通知文件,无特殊原因不得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确需乘坐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厅长审批。

  报销会议费、培训班费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附会议、办班通知和预算、决算。报销费用原则上以转帐支票或汇款支付,尽量避免现金结算。

  固定资产购置报销,需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经分管厅长事前审批。由经办人按财务报账要求,填写报销单。

  各种审评费、劳务费支出,要有参考依据,没有依据的要经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经分管厅长事前审批。

  如有下列情况,不予报销:商业性收费不使用税务发票;不按规定入固定资产账;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使用行政事业性收据;不按规定程序审签的费用;发票无单位名称;开票单位与转账单位不符;票据不复写、无数量、无单价、金额不符。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避免个人无偿占用公用经费,形成呆死欠账,下列情况,不予借用公款:临时借用工作人员;无特殊原因个人借款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报账;处室工作人员借款时间超过半年,不报账、不归还,暂停所在处室借款、报账。

  (三)机构经费

  根据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由厅直各单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规划财务处汇总,经厅党组审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批。

  各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核准的年度预算,每季度提出分月用款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月核拨。

  (四)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费。

  厅直全额预算单位开展业务组织的收入,应全部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所需的业务支出,申请财政专户核拨。不得坐收坐支。


  七、财务决算与报告

  每年12月底前,规划财务处分别与各业务处室和厅直单位进行年终对账,核对无误后,由各单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经厅长审签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规划财务处每年要向厅党组提交一份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厅直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影响收入支出的因素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八、财务监督

  1.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财务人员要做好月报、季报和年报工作,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2.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单位领导反映。

  3、每年要进行一次财务审计检查,对各处室和厅直属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可以组织部门内部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厅党组审查。


  九、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和《机关财务管理制定》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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