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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对万开公路大垭口隧道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请示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0]1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14 | 生效日期:2000-03-14 |
万州移民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万开公路大垭口隧道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万移价工[2000]23号)收悉,经会审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道万开公路大垭口隧道段,是万州区连接东边6县的重要通道,1992年经四川省交通厅川交计[1992]595号文批准,同意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标准改建。该工程段全长4.686公里,其中隧道长1478米,引桥两座长135米,引道长3.073公里,后经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渝财预外[1998]61号)文批准同意收费立项。1998年12月竣工通车后后经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渝价[1998]616号文批准试行收费。现试收费期满,根据有关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该工程实际完成总投资623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300万元。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同意正式核定收费标准及收取年限。
二、收费标准: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 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在隧道南引道距隧道口300米处设置收费站一个,实行双向式收费。
四、正式收费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0人以内,收费结束后人员回原单位工作。
六、收费主体:万州开发区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 收费单位在正式收费前到万州开发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检查。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隧道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隧道的养护,并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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