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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市府办字[2007]1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20 生效日期:2007-10-20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赣市府发[2007]1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结合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随着“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得到加强、收入范围不断扩大、收入总量逐年增加,为全市财政收支平衡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管理不够规范,存在少征、漏征现象;非税收入中的政府性经营收入缴专户比例不高,仍有部分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政府垄断性经营服务收入没有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等。因此,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提高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观念上来,在市本级建立“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模式。

  二、突出重点,加强收入征管
  近几年来,经过市直各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的征管趋于规范。为切实贯彻《办法》规定,市直各单位在继续抓好上述主要非税收入的同时,应针对以下薄弱环节加强征管:一是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重点是单位店面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以及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户外广告及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有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等;二是加强政府垄断性经营服务收入征管。重点要加强公证费收入、文艺演出团体的演出收入、职业技能鉴定收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入、土地价格评估收入、政府职能性各类测绘收入等的征管;三是加强政府性基金征管。重点要加强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单位和企业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和企业及个人防洪保安资金的征管;四是进一步加强对罚没物品处置及政府捐赠收入管理。同时,为实现非税收入最大化,上述非税收入项目中能通过市场运作的,应积极推向市场,通过招、拍、挂等竞争方式来增加收入。

  三、落实措施,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切实贯彻《办法》规定,市本级将建立和实施以下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增收激励机制。市直各单位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政府垄断性经营收入,除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超预算部分给予奖励外,对部分项目当年收入超过上年实际收入部分将给予一定的超收奖励。广告经营权、河道采沙权、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政府特许经营权、冠名权等采用公开竞拍方式增加的收入,在安排必需的成本性支出的基础上,对增收部分给予奖励;二是通报制度。对市本级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市政府将进行通报表扬,对非税收入应纳入而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三是主管部门负责制。市直各主管部门除做好本单位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外,还应督促下属单位按规定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下属单位未能规范管理的其主管部门要负总责;四是经费约束机制。对单位组织的非税收入在规定时间内应纳入而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可在综合预算安排中减少单位成本支出,提高政府调控比例;五是财税工作联系机制。财政与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及纳税等情况。财政部门对未纳入免交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和经营性收入应纳税的,要督促单位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对各单位纳税后的非税收入应督促其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以票管收,加强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是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各单位要各司其职,重视和加强票据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要强化票据准入关,做好《票据购领证》的核发以及票据的核销工作,坚持“凭证购票、以票管费、源头控制”和“限量领用、验旧换新、当年使用、跨年无效”的原则;并积极探索和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票据微机化、网络化管理,提高征管效率。

  税务部门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领用税务发票情况的通报制度,以便于财政、审计部门能全面准确掌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税务发票取得收入等情况。

  市直各征收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制度,确保票据使用安全,规范票据使用范围,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票款分离、款缴票清”,杜绝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五、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强化收入监管
  政府非税收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政府和部门的利益分配,市直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办法》规定,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本系统、本单位组织的非税收入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尚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对隐瞒或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将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必须加强对“小金库”的治理,尤其是规范津补贴以后,各部门(单位)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严格实行单位法人和财务主管人员负责制。近期,将开展对市直单位“小金库”的专项清理工作。在重点检查中,一经查出有私设“小金库”行为,将直接追究单位法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监督,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及是否私设“小金库”情况等列入检查工作的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限期整改,促进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

赣州市政府
200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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