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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审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审计机关查处的税款和罚没等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审[2003]3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4-0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级市审计局、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审计机关查处的税款和罚没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审计机关于每月15、30日将《审计查处税款通知单》集中送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收到《审计查处税款通知单》之日起90日内,将执行情况(含有关完税凭证复印件)及时回复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

  二、被审计单位逾期未将查处的税款缴交入库的,税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已入库的税款发生多缴需要退库时,由被审计单位填写“广州市财政收入退库申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后送作出审计处理的审计机关审批;审计机关审批后于每月15、30日将“广州市财政收入退库申报表”集中送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以上补充通知从5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粤审财[2003]3号
2.审计查处税款通知单
3.审计查税款核对情况表

广州市审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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