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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医疗机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政办发[2003]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3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卫生医疗机构改革,规范我区医疗机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的各项收费,从2000年7月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作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我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的各项收费收入,从 2003年1月1日起,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的各项收费转作服务性收费管理后,其收费票据的印制、使用、核销等工作,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出台新规定之前,仍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我区各级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的资金全额返还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用于事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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