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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沙功能区域(新镇)内部审计工作若干规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浦川管委[2006]第1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28 生效日期:2007-08-28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川沙功能区域(新镇)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川沙功能区域(新镇)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规定,现制定内审机构及内审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内审机构
  川沙功能区域(新镇)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川沙功能区域(新镇)的内审机构。

  二、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财经法规和镇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3、对集体资产的真实、完整、安全、增值等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4、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进行评审;
  5、对基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6、对建设项目(含建筑装潢工程)预决算真实性进行审计;
  7、对外投资项目所投入的集体资产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等进行审计;
  8、对专项资金的取得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9、完成领导交办和上级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内审机构主要权限
  1、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表、预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合同和资料;
  2、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3、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5、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6、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9、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审计程序
  1、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功能区域(新镇)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2、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报相关领导审批;
  3、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涉及个人经济责任的审计项目,应当抄送被审计人员。特殊审计业务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在开展审计前即时送达;
  4、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5、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人员)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意见进行复核,报相关领导同意后下达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6、审计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7、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建议或决定,并将被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在90天内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8、内部审计机构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五、审计工作人员的纪律
  1、内审人员要坚持依法审计,严格工作规范,实事求是,秉公执纪执法;
  2、审计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3、内审人员应对报告中所列举的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
2007年08月2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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