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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市府[2003]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22 生效日期:2003-03-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查清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更好地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在全国进行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全国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1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的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此次普查的对象是从事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普查的主要内容是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普查的时期资料是2003年度,标准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

  二、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三产业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业务性强、质量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普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全市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市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及时组建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和工作机构,县级机构要在2003年3月底前组建完毕。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高标准、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我市的普查任务。

  三、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三产业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大意义,动员社会有关方面严格按照普查的要求,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如实申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根据国家初步方案,此次三产普查从现在开始至2005年结束,前后持续近三年时间,共分四个阶段进行:现在至2003年底为准备阶段,2004年1-6月为登记阶段,2004年7-9月为数据处理和评估阶段,2004年10月-2005年6月为数据发布和开发应用阶段。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全市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各级统计部门在普查期间要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以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

赣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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