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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3]1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08 | 生效日期:2003-04-08 |
兰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核定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兰铁劳函[2002]19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435号)规定,鉴于铁道行业的特殊性,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局组织开展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时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现将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按时参加收费年审,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全部用于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收人作为预算外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行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五、本收费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铁道行业特有工程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略)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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