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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3]1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08 | 生效日期:2003-04-08 |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出版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收费及调整审计专业高中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甘人函[2002]49号)、《关于申请核定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甘人函[2003]2号)收悉。鉴于国家调整了向省级专业技术考试部门收取的审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为了规范和保证相关专业职称资格考试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测算,决定对审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对部分新增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进行核定,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费每科100元;
2、审计专业中级、初级资格考试每科50元;
3、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每科50元;
4、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收费每科60元。
报名费、考试表卡工本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2002]16号文执行。
二、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专业资格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制、运输及保管、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阅卷、上缴国家考务费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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