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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0-19 | 生效日期:2007-10-19 |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7]1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现将本市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成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更新和维护 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10月30日前完成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建立诊所及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其中,对于《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有效期已满5年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分类代码的卫生机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其尽快重新办理,办理的办法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全市卫生系统<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发证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2]29号)的要求执行。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7年10月19日
二、开展人员培训 市卫生局于10月中下旬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开展培训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于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队医疗机构除外)直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直报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直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为直报工作提供人员、经费、设备保障,确保直报工作按时、顺利开展。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专职人员负责区域内的直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部门承担本单位的直报工作,人事、财务、设备部门要提供相应直报内容的数据,配合统计部门完成直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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