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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漳平市楼、门(室)标牌收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3]费1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08 | 生效日期:2003-04-08 |
龙岩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要求核定楼、门(室)标牌收费标准的请示》(龙计价费[2003]9号)收悉,鉴于漳平市列为龙岩市标准地名设置工作试点单位,为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同意,在全省尚未统一核定门(楼)牌的收费标准前,暂由你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漳平市政府统一招标后的实际情况核定楼、门(室)标牌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该项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执行部门为漳平市民政局。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该楼、门(室)标牌的试行收费标准件妨行期限为2005年12月30日止。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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