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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保留、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综[2003]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02 | 生效日期:2003-04-02 |
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规定精神,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对涉及向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清理后我省保留、取消的各种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现予公布(见附件)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告保留、取消的各种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除通告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都属乱收费项目,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缴纳。
二、重申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三、通告保留的涉及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如有变更,无论取消、合并、收费标准调整和新设置涉及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以国家规定的有权行政机关的文件为准。
附件:1.保留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2.保留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略)
3.取消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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