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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汕府办[2008]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22 | 生效日期:2008-03-0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市九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关闭、破产、解散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我市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粤发[2007]14号文精神,将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分类纳入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一)2001年1月1日前破产、关闭、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至今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破产、关闭、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至今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006年12月31日前因生产经营困难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至今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以参照上述办法解决。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原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拟由政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进行联合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缴费标准和参保手续 (一)缴费标准
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2006年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支出1237元(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费用)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医疗保险承担。其中,省财政负担25%,市及区(县)财政负担25%,医疗保险基金负担50%。各级财政应承担资金逐年划拨。
(二)参保手续
1、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向经同级政府批准纳入本次政府资助的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申报参保人数,计算同级财政资助金额后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要求拨付费用。
3、各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指定帐户。
4、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各级财政部门划拨费用后,制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并将参保情况及省级财政需补助金额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办理相关手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 (一)凡按粤发[2007]14号文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由政府资助的参保人员,一律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的规定执行。需由个人缴纳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按36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缴纳,不退不补。按本实施意见参保的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不足支付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按粤发[2007]14号文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由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原已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从按本实施意见办妥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停止个人缴费,各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再扣缴医疗保险费。原建立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IC卡资费不能退回。
(三)按照“谁家的孩子谁家抱”原则分摊费用,市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区(县)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区(县)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
(四)未纳入政府资助的其它国有、集体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济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在制订改制方案时,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优先从企业剩余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医疗保险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相关工作。各级政府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贯彻实施粤发[2007]14号文和粤府办[2007]74号文的有关工作,落实资助资金,于2008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人员参保工作,积极推进各类从业人员参保,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纳入政府资助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进行审核,督促相关企业按规定参保。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参保人员自办妥参保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汕头市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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