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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凉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安置人员项目融资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平政发[2008]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22 | 生效日期:2008-02-22 |
平凉市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加快推进平凉市崆峒区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切实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意委托你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2500万元,用于平凉市太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人员安置。该项目贷款本息由崆峒区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内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安排专项资金偿还,用崆峒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土地258314平方米(合387.45亩)作抵押担保。若因特殊原因发生不能按期归还本息时,同意由市级财政在应拨崆峒区财政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扣付或依法拍卖抵押土地偿还。
接到通知后,由你公司负责尽快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取得联系,积极办理申贷有关事项。
平凉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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