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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企业申请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报送材料及有关财务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财会[2003]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局,各国有企业:
按照财政部要求,国有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推行《企业会计制度》。为支持鼓励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适应加入WTO和会计国际化的形势要求,尽快消化不良资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和《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报送材料及有关财务政策等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立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如下材料(-式三份):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2.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4.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说明和《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表1)、《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资产损失核销明细表》(表2)、《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损失处理情况表》(表3);
5.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和管理结构各层次的职责等状况的资料;
6.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其他材料,如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原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最近3年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尚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有效性的说明等。
二、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坏帐损失;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上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附表1、2.
表1中"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申报纳税。对于逾期应收款项、不良投资、委托贷款等损失,缺乏损失事实依据、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规定的,不得作为"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处理。
三、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四、有关资产损失处理的财务政策:
(一)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要求的企业,以注册资本为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列作未分配利润,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暂作专项资产损失,自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摊销。企业分摊销的计划,报经市财政局相关财务管理处室批准后执行,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二)企业"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转入期初末分配利润。根据上一条规定冲减"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后如有剩余的公益金、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但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
五、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已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集团,应当由母公司统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尚未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在企业集团内部,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先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六、市财政局接收企业提交的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报告和有关文件及资料后,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健全等有关情况;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和国有资本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承受能力是否具备、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是否完善、资产损失的处理方法是否合乎规定等。
七、本通知下发后,《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大财会字[2001]2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略)
2、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略)
3、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损失处理情况表(略)
大连市财政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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