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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劳保技[2008]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28 生效日期:2008-03-01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2008年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和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本市产业发展的需要,特调整确定2008年度补贴培训目录。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二、定向培训项目均纳入补贴培训范围。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等组织定向培训,就业录用率达到80%及以上的,所有学员均可享受培训费补贴;就业录用率低于80%的,被录用的学员可以享受培训费补贴。

  三、经批准的校企合作培养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和高师带徒培养项目(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培训项目(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上)因强化动手能力培养而增加的实训费用可纳入补贴培训范围。

  四、补贴培训目录内各培训项目(含定向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监审后公布实施。

  五、培训机构举办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其收费价格可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培训机构的收费价格应向所在地的物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六、本市劳动者参加上述各类补贴培训项目,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七、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1、2008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略)

      2、经市物价部门监审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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